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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24XE/2025-00034 | 發布日期: | 2025-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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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公安局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公安局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名 稱: | 銀川市興慶區“7·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2024年7月26日23時13分許,銀川市興慶區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處發生一起致5人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2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870萬元。接警后,交警、醫療、消防等部門先后趕赴現場,開展傷員救治、現場勘查等工作。事故發生后,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此案掛牌督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成立銀川市興慶區“7·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調查取證、技術鑒定等工作,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事故性質、責任,移交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并提出針對性防范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07月26日23時13分許,王某某駕駛寧B7***1號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牌重型自卸半掛車)沿1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處,在道路中心活動伸縮隔離柵開口處調頭時,遇年某某駕駛蒙K6***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10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蒙K6***9號小型普通客車車內駕乘人員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馬某某受傷經銀川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后相繼死亡,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車輛駕駛人情況
1.王某某,男,回族,32歲,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止:2026年08月23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發前)。經調查,王某某的駕駛科目考試、駕駛證發證及審驗情況均屬正常。
2.年某某,男,漢族,33歲,持有“C1D”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有效期止:2027年03月10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發前),經調查,年某某的科目考試、駕駛證發證及審驗情況均正常。
(三)車輛情況
1.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人均為石嘴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11月06日,使用性質:貨運,于2021年02月03日在石嘴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該車道路貨物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寧交運管石字640********2。
2.寧B***9掛號梁山東岳牌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人均為石嘴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11月06日,于2021年02月04日在石嘴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辦理該車道路貨物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寧交運管石字640********0。經核查,該車車身外觀發生改變,長度和寬度與登記信息不一致,高度存在非法改裝行為,實車欄板上部用倉欄加高至1700mm(登記欄板高度為600mm)。事發前車輛狀態正常。該車最大核定載質量33250千克,事故發生后實測該車事故發生時裝載煤總質量30540千克(未超載)
3.蒙K6***0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及實際所有人均為鄂托克前旗某某單位,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3年09月 04日,使用性質:非營運,核載7人,實載6人。
(四)傷亡人員情況
事故造成蒙K6***9號小型普通客車上5人死亡(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馬某某)、1人受傷(吳某某)。
(五)事故道路環境及天氣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銀川市興慶區102省道22公里加470米路段,102省道道路總體呈東西走向,路線起點0公里加500米接現狀賀蘭山路終點,上跨京藏高速公路后,向東跨越漢延渠、第二排水溝、惠農渠、濱河大道、黃河和S203(后改為G244),終止于寧蒙省界,路線全長28.82千米。項目主線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 01-2003一級公路標準設計,設計速度80公里/小時,雙向六條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南北兩側各設有一條緊急停車帶,機動車道與緊急停車帶以白色實線分道,道路中央以綠化金屬隔離帶分道,現場綠化金屬隔離帶間留有缺口并設置活動伸縮隔離柵欄(處于打開狀態),路基寬24.5米,黃河大橋段橋寬31.5米,汽車荷載等級采用公路1級。全線設置的標志、標線、連續設置的中央分隔帶和危險路段設置的路側護欄、輪廓標、防拋網、里程碑,公路界碑和百米樁等設施均按施工圖紙施工,全線路設置路燈照明設施。兵溝黃河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完成后,又增加變更黃河大橋東橋頭互通活動伸縮隔離柵22公里加444.6米到22公里加470米段,增加中央分隔帶開口共長22.4米,道路中間留有中央分隔帶開口,主要是應急搶險、應急維修及大橋養護維修封閉橋面時打開,便于車輛通行,日常使用活動伸縮隔離柵欄隔離。近三年來,該路段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路段為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平坦干燥。事發時間為夜間,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
根據銀川市氣象臺07月26日發布天氣預報:今天白天銀川市多云,最高氣溫36度,最低氣溫21度,偏南風2級,相對濕度34%。
(六)有關單位情況
1.石嘴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系寧B7***1(牽引寧B***09掛號梁山東岳牌重型自卸半掛車)掛號車車輛所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205M*********,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成立日期:2017年09月30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運輸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于石嘴山市交通運輸局取得寧交運管許可字石640********9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5日。
??2.銀川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1005*********,法定代表人:陳某某,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成立日期:2012年06月05日,經營范圍:公路道路橋梁基礎建設項目的投資及資產運營管理;公路道路橋梁養護;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業務;日用百貨、汽車配件、辦公用品、建筑材料的銷售。(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經營項目,憑審批文件或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報告情況
2023年7月26日23時23分,王某某向110指揮中心報警稱:在賀蘭山路兵溝黃河大橋月牙湖出口,報案人駕駛一輛半掛汽車(寧B7***1)掉頭時與一輛廣汽商務車(無牌)發生碰撞,廣汽商務車內四人受傷,兩人被困在車內,已撥打120。蘇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后,于2024年07月26日23時59分到達現場進行勘查。在到達現場時,廣汽商務車(蒙K6***9號小型普通客車)內吳某某、馬某某已被救出并送往銀川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消防救援人員正在對車內其余人員進行破拆搶救,后交由現場醫護人員送往銀川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2024年7月27日01時40分,現場勘查完畢,道路交通于7月27日4時30分恢復。
(二)事故善后處置情況
目前,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協調石嘴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喪葬費26萬元,聯系蒙K6***9號小型普通客車所屬單位配合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死者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馬某某已全部安葬;傷者吳某某病情穩定,無生命危險。
三、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一)車輛鑒定情況
經寧夏金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身二、三軸右側外輪及掛車貨廂右側欄板前下角部位與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身正前側部位發生碰撞行為;(2)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事故發生時行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3)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生時行車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4)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事發時轉向系統技術狀況正常;(5)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前部燈光信號裝置技術狀況正常,車身右側標志燈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相關標準要求;(6)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前部燈光信號裝置因交通事故損毀嚴重不能做出結論;(7)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身右側反光標志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相關標準要求;(8)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車輛識別代碼(V1N)”符合該車輛的唯一性;(9)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第一排左、右側座椅安全帶事故發生時為未使用狀態。第二排左、右側座椅安全帶及第三排左、右座椅安全帶的使用情況無法確定;(10)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重型自卸半掛車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3.4km/h;(11)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62km/h。
(二)尸體檢驗鑒定情況
經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1)傾向于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胸腹部復合性損傷死亡。(2)傾向于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復合性損傷死亡。(3)白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4)傾向于王某某1因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復合性損傷死亡。(5)布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三)酒、毒檢測情況
經對王某某進行酒精、毒品檢測,排除酒駕、毒駕嫌疑。對年某某進行酒精檢測,排除酒駕嫌疑。
(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鑒定評估情況
經寧夏一路平安司法鑒定中心(有限公司)鑒定:(1)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牌重型自卸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更換配件費用10380元+維修工時費用3200元)13580元,金額大寫:壹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整;(2)蒙K6***9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61523元,金額大寫: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叁元整。
年某某、布某、白某某、王某某1、馬某某五人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贍養費及吳某某醫療費約為852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性質認定
(一)依據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部?質檢總局?民航局《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6]70號)中第二條第三款[1]之規定,認定此事故性質為道路運輸事故。
(二)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駕駛的寧B7***1號集瑞聯合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9掛號梁山東岳牌重型自卸半掛車)屬于營運性車輛。
綜上,經調查研究認定,銀川市興慶區“7·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王某某駕駛機動車牽引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擅自改變登記結構的掛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2]、第二十二條第一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4]、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5]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年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超速行駛且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6]、第四十二條第一款[7]、第五十一條[8]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貨運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寧B7***1、寧B***9掛號車登記在石嘴山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安全培訓不到位,法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對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召開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經核查,該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規范,浮于表面,制度陳舊且未注明日期,不能確定為當年度制定,事發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失且長時間不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2024年至事故發生時只召開了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僅有一個月少部分車輛的安全隱患排查記錄,未落實雙重預防機制,駕駛人員教育學習和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無長期系統規劃和日常相關工作臺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滯后不到位。道路巡查養護單位工作落實不到位,人員配備不足,公司巡檢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事發路段由銀川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銀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銀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上級法人銀川某某集團,隸屬銀川市國資委)負責建設和運營管理。銀川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雖然制定了相關制度,但在制度落實中缺乏監管。道路巡檢分管領導未有效履行道路巡檢組織職責,道路安全設施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巡檢隊隊長缺失,巡檢隊日常管理和組織工作職責未落實。實際巡檢人員為1人,人員配比不足,巡檢人員和日常養護巡查不到位。
六、責任追究情況
(一)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07月27日被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刑事立案偵查,同日對其刑事拘留,2024年08月08日經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王某某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二)年某某因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三)建議銀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上級黨組對銀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銀川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公司董事、法人、總經理陳某某以及巡檢人員金某、魏某某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向石嘴山市惠農區政府發送《關于建議對銀川市興慶區“7·26”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企業予以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函》。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強力推進隱患排查整治。按照“發生一起事故,殲滅一類隱患,完善一類制度”要求,集中攻堅道路隱患排查治理,緊盯“人、車、路、企”等重點要素,突出綜合施策、標本兼治,持續推進“兩客一危一貨一面”等重點車輛及駕駛人源頭隱患清零,嚴把重點駕駛人培訓考試關、職業準入關、審驗換證關,堅持抓源治本,用好平臺機制,滾動排治道路風險隱患,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全力壓降交通事故。
(二)持續整治交通違法行為。持續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緊盯農村面包車、農用車、電動車和五類重點車輛,深入開展國省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嚴查嚴管酒駕醉駕、“三超一疲勞”等易肇事肇禍違法行為,全面提升國省道、農村道路治理能力。
(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面梳理核查2024年以來全市涉及“兩客一危一貨一面”等重點車輛死亡交通事故,全面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駕駛人承擔事故責任清單,深入追查所屬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嚴把車輛上路關口,督促運輸企業做好隱患整改,嚴防發生類似事故。
(四)全力營造文明交通氛圍。與各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開展精準宣傳和大警示大教育行動,豐富宣傳形式,打造宣傳陣地,提升宣傳水平。與路政、運管等部門加強聯合執法,強化信息互通,切實在路檢路查中深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托“微信群”、社區、村委會等載體,擴大宣傳力量,變被動受教為主動參與,全力提高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
(五)強化督導檢查,堅持跟蹤問效。充分發揮市、縣兩級道交委職能作用,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路段,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確保區、市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助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質增效。
[1]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質檢總局 民航局《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6]70號)中第二條第三款: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向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通報道路運輸事故(即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網絡約車、旅游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工程救險、校車,包括企業通勤車在內的其他營運性車輛或其他生產經營性車輛等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在從事相應的運輸活動中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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