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后,向市長報告。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和中央、自治區駐銀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委、人大常委會、政協,監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社會形勢。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政府法制辦、市督查室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涉及國計民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議題,邀請市委、人大、政協、監察委、法院、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負責人,邀請利益相關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代表、專家學者等列席,增強決策透明度。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市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審議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政府規章、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審議銀川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范、脫貧攻堅、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治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審議預算外追加資金,政府投資項目調整額超過概算投資10%以上或資金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年度增加新的政府投資項目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部門預算經費追加100萬以上的事項。
(八)審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九)審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等事項;
(十一)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屬下列情形的事項,不納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范圍:
(一)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組成部門職權范圍內或者相關部門單位)能夠協商解決的
(二)依照分工可由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獨立處理的事項或副市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征求意見、公示、專家咨詢論證、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以及會前協調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
(四)各有關方面協商后仍然存在較大分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五)未經會議召集人同意、臨時動議的
(六)涉及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應由市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研究決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副市長和秘書長、有關副秘書長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五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副秘書長可以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委托,主持召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分管副秘書長嚴格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副市長批示意見,匯總后按程序報秘書長核簽,報市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審議;確需提交會議的,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應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召開的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受政府領導委托,由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的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委托的政府領導簽發。
第十條 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嚴格按程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整合。可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需按程序審批。可采取小范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市長參會規格,副市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市長出席,其他副市長不陪會;副市長一般不出席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人數不超過300人,時間不超過1天;市長出席的會議,可要求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縣(市)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市長出席的會議,不要求縣(市)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需報市長批準。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市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