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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司法局 征集時間:2024-04-24 18:13 至 2024-05-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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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的《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至銀川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951-6889215
傳????真:0951-6888799
電子郵箱:YCLFBA@163.com
通信地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銀川市司法局立法備案審查科收(郵編750021)
銀川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4日
銀川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據《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基本概念】市、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于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基本原則】城市發展應當融入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規劃引領、全域謀劃、系統施策、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有序實施、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體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域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銀川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蘇銀產業園管理委員會、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部門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督促推進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林草園林、審批服務、城市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舉報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并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技術標準和規范】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定期修訂。
第八條 【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貫徹海綿城市理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
第九條 【專項規劃要求和銜接】市、縣(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市、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和修改道路、綠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澇、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相關指標要求。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自然資源和審批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的規劃條件意見書、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對于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改造提升類項目,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控要求。
第十一條【海綿城市建設豁免制度】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項目,應急搶險、臨時建筑、保密工程項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質、類型、規模、地形條件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項目,實行豁免清單管理,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
豁免清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設計要求】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海綿專篇(章)。
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規劃條件通知書等進行設計,滿足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規范以及控制指標要求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規范以及控制指標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參與單位,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科學合理統籌建設,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使用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相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進度要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要求】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明確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報備。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行維護主體】海綿城市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仍不能確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十七條【運行維護主體責任】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主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責任: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維護制度、操作規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按照維護制度、操作規程、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維護;
(二)配備專人管理,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
(三)開展定期監測、巡查、養護和維修,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因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十八條 【禁止行為與特殊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破壞海綿城市設施或影響其海綿功能的行為。未經批準不得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原海綿城市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十九條 【強化雨水利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引導和鼓勵環衛、園林等單位以及有關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利用經過生態凈化后收集、積蓄的雨水進行道路澆灑、園林綠地灌溉、湖泊濕地補水、河道溝道補水和工業生產。
第二十條 【信息化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數據納入城市信息化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鼓勵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運用數字化、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監督部門職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為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主體提供技術指導,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所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績效考評】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市相關主管部門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并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信用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等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違法信息推送至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四條 【資金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設立補助資金或補助政策,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運維費用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技術研究推廣和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加強海綿城市人才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銜接】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運行維護主體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履行維護責任,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為主管部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損壞海綿設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破壞海綿城市設施或影響其海綿功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處罰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依法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海綿設施范圍】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包括滲透、轉輸、調蓄、集蓄利用、截污凈化等下列設施:
(一)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凹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等滲透設施;
(二)植草溝、滲管、滲渠、道路徑流行泄通道等轉輸設施;
(三)調節塘、調蓄池、雨水罐等調蓄設施;
(四)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等集蓄利用設施;
(五)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植被緩沖帶、人工土壤滲濾等截污凈化設施;
(六)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檢查口、監測井、導流設施、屋面雨水斷接、植物等附屬設施。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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