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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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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征集時間:2025-04-21 17:03 至 2025-05-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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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銀川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會后,結合審議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有關意見建議可以于2025年5月21日前,以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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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4月21日????
銀川市城市更新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傳承歷史文化,改善人居環境,打造宜居、韌性、智慧、人文、綠色城市,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整治、改善、優化的活動,以實現城市功能完善、品質提升、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劃引領、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綠色發展、科技賦能、市場運作、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健全城市更新組織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h(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育、林草和園林、審批服務、數據、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意見表達渠道,依法保障社會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投資、建設、運營等方式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制度,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對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等進行評審、論證。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設立本行政區域的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全市統一的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數智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托城市更新數智化應用,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城市體檢工作。城市體檢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市、縣(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政策,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總體目標,確定更新實施和策略引導、資金測算和時序安排以及保障機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縣(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片區策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區重點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片區策劃方案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單元更新目標、更新方式、經濟指標、實施計劃、公共設施配置、規劃調整建議、土地與建筑功能調整等內容,并進行效益預測和專題分析。
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前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片區策劃方案,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并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區重點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納入市城市更新項目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權利人可以向縣(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報城市更新項目,經評估后納入項目庫。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體檢結果、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和城市更新項目庫等,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聽取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確有調整的,按照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章??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四條??實施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以功能復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為重點,合理配置產業服務設施,優化產業布局,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二)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等能力;
(三)以消除具有重大災害風險的空間隱患、增強城市生命線系統可靠性、推進老舊管線等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合理提高市政基礎設施標準為重點,健全基礎設施體系,提高基礎設施服務水平;
(四)以提升公共空間的服務品質為重點,增加公共空間的數量和規模,完善布局、優化功能;
(五)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六)盤活各類低效閑置資源,充分激發存量資源潛能,推動老舊工業區、老舊街區、傳統商業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
(七)以體現城市發展歷史的連續性為重點,全面梳理和保護利用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資源;
(八)落實綠色發展要求,推進城市生態空間修復和環境治理,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改造,打造綠色生態城市;
(九)完善城市信息基礎設施,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運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十)國家和自治區、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城市更新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開展城市體檢;
(二)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三)編制片區策劃方案;
(四)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
(五)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
(六)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七)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評審報批;
(八)組織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六條??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確定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由物業權利人依法確定。
物業權利人申報的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物業權利人自行確定實施主體。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后共同確定實施主體;無法協商一致,涉及物業權利人共同決定事項的,由物業權利人依法確定實施主體。
因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詢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意見后,依法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實施主體。
第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更新范圍、更新方式、更新內容、設計方案、建設計劃、成本測算、效益分析、意見征詢、專家論證等內容。
第十八條??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實施主體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優化完善,經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重點城市更新項目。區重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經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重點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城市更新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筑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筑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不得擅自變動或損壞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推進城市更新項目的規劃、土地、財政、金融等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籌資體系。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盤活存量資產。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第二十三條??城市更新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計入容積率、建筑密度指標核算:
(一)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項目,以及老舊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項目,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規模不計入規劃容積率;
(二)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樓梯、電梯、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風道、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以及景觀休息設施等,增加的建筑量可以不計入規劃容積率。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開展老舊住區實施更新的前期研究及引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相關主體申請或者根據項目需要,推動更新意向達成,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寬、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條件進行審批。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六條??既有建筑在符合規劃、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征得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同意,并經依法批準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進行用途轉換:
(一)老舊住區既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用于市政、消防等公用設施以及養老、托育、醫療、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既有商業類和服務業類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轉換;
(三)既有居住類建筑增(擴)建部分可以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
具體轉換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應的用地支持:
(一)在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市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的,在五年內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或者涉及轉讓需要變更用地主體和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權利類型,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二)對利用小區內空地、荒地、綠地以及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加裝電梯和建設各類設施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項目特點,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和后期運營的監督管理。
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于違反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核實、處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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