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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征集時間:2024-02-08 14:27 至 2024-03-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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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管理服務行為,我局組織修訂了《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現征求社會各界對《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3月10日前通過電話、郵箱等形式反饋至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特此公告。
聯系人:邵寧
聯系電話:0951-8575072
電子郵箱:56747390@qq.com
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提高城鎮垃圾處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全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寧稅發〔2021〕4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含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不包括衛生清掃、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衛生費和特種垃圾處理費。
第二條 凡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享受撫恤補助的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憑相關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經銀川市市政管理局核實,可以免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
停產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憑相關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經銀川市市政管理局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免征。
第三條??銀川市稅務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管理工作,銀川市市政管理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核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具體收費標準見本辦法附表。
第五條??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應繳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繳費人自行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進行費款繳納,由銀川市市政管理局對繳費信息進行核查。企業、個體經營者由銀川市市政管理局對其費源信息進行核定,并向稅務部門進行推送。
按照下列規定代征城鎮垃圾處理費的,銀川市稅務局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
(一)未實行代征服務的城鎮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的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確定的代征單位進行代收;
(二)有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的綜合市場、商場、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公寓等按照便于征收原則進行代收。
第六條??對受委托的代征單位可按實際征收額給予6%的代征手續費,專項用于征收業務費。
第七條??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費專用票據。
第八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鎮垃圾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處置費用及征收管理費用。
嚴禁挪用、截留、變相私分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屬期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以前欠繳的上述收入,由稅務部門根據原執收(監繳)部門移交的欠繳信息征繳入庫。
第十條??違反城鎮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稅務部門催繳追繳,仍不繳納的移送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靈武市、永寧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同時廢止。
備注:
1.《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簡稱為“財稅〔2021〕8號”
2.《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全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寧稅發〔2021〕40號)簡稱為“寧稅發〔2021〕40號”
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石政辦發〔2023〕2號)簡稱為“石政辦發〔2021〕2號”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簡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
5.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計價格〔2002〕872號)簡稱為“計價格〔2002〕872號”
附表
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序 號 | 收????費????范????圍 | 計費單位 | 收費標準(元) | |
1 | 居民 | 常住人口(市區) | 每戶每月 | 4.00 |
暫住人口(市區) | 每人每月 | 2.00 | ||
2 |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業、駐銀單位的本年度在職職工(含臨時工、合同工、留聘人員) | 每人每月 | 2.00 | |
3 | 各類市場 | 設有攤位的市場(包括農副產品市場)、各類零星占到攤位 | 每攤位每天 | 1.00 |
4 | 有床位的行業(床位、在職職工) | 賓館、旅社、招待所、醫院 | 每床每月 | 2.00 |
每人每月 | 2.00 | |||
5 | 各 類 經 營 場 所 | 餐飲業:??????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以上 休閑娛樂業:??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以上 其它營業網點:50㎡以下 51㎡-100㎡ 101㎡-200㎡ 201㎡-500㎡ 501㎡以上 | 每月每平方米 | 1.00 0.90 0.80 0.70 0.60 0.50 0.80 0.70 0.60 0.50 0.40 0.30 0.60 0.50 0.40 0.30 0.20 |
6 | 各類建筑、裝修垃圾、渣土 | 由城管部門負責清運的 | 每噸 | 30 |
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的 | 每噸 | 5 |
關于《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本《銀川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銀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全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寧稅發〔2021〕40號) 和國家相關規定為依據,參照《石家莊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一)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二)附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三、修訂《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法規多年未修訂,多項條款與實際不符
《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自2004年6月29日公布,11月23日起施行。因國家稅費改革和銀川市機構改革,部分條款已不適用于現行的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二)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主體改變
2021年3月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2021年6月自治區4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務局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全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寧財發〔2021〕40號),要求將原住建部門征收的城鎮垃圾處理費自2021年7月1日起劃轉稅務部門征管,稅務部門為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征收主體和征繳方式均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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