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10/2019-00162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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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19-09-16 |
市轄三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財(資)發[2017]700號)和《銀川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銀財發[2016]77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銀川市財政局????????
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寧財(資)發〔2017〕700號)、《銀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銀財發〔2016〕7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銀川市本級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統一進入銀川市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 閑置且需交易處置的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且需交易處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而需要交易處置的資產。
(六)財政部門要求進場交易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CRT電視機、CRT電腦、電冰箱、空調、洗衣機和其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其他資產的處置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環保回收處理。涉密資產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條??需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和涉及法律訴訟的國有資產,擔保和法律訴訟期間不得申請處置。
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資產交易程序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應當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進場申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規定權限經主管部門或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應依據批復文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相關交易申請材料,辦理交易委托手續,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規范性審核,審核要點為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批復按每個單位每年累計不超過以下金額計算:
1.行政單位:單項價值(賬面價值)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批量價值(賬面價值)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
2.事業單位:單項價值(賬面價值)在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
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車輛、無形資產的處置,無論價值大小,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銀川市財政局審批。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資產處置批復明細與行政事業單位逐一清點實物,保證表物的一致性。資產處置批復明細與實物不相符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立即中止相關活動并及時反饋市財政局。
對產權單位需處置的涉密資產,產權單位應當出具相關解密證明后才能進行處置,防止失密和泄密,產權交易機構應做好移交認定工作。
(二)評估定價。行政事業單位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進場交易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中,批量資產原值總計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單項資產原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可不進行評估,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產實際情況以及市場行情出具建議價格。評估結果(或建議價格)按權限報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相關備案手續由產權交易機構封存。
(三)信息披露。產權交易機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信息披露,首次正式公告的掛牌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評估結果(或建議價格)。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具體公告期的,應當按照法定期限發布公告;沒有具體要求的,公告期應當不少于7個工作日。
擬處置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統一保管,掛牌交易期間不得使用或處置,特殊情況須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四)掛牌交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項目公告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網絡競價確定最終受讓方。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成交。
掛牌結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或建議價格)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公告。如再次公告仍未征集到受讓方,掛牌價需低于評估結果(或建議價格)90%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提出具體可行的掛牌建議價及理由,按規定權限報經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執行。
對殘損辦公家具類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可以依據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無法成交的交易記錄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并核銷資產卡片。
(五)交易結果公示。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交易簽約及資金結算上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項目成交后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原則上應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付清交易價款。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
產權交易機構收到受讓方交來的交易價款后,通知行政事業單位與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標的資產交接事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產權交易機構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處置價款(扣除服務費、評估費、稅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銀川市財政局。
(七)交易檔案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將全部交易資料歸檔,將歸檔資料上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核銷相關資產卡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資料(包括影像資料)歸檔以備相關部門檢查。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和相關規定組織交易,加強自律管理,規范交易行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保證處置業務活動規范進行。
第九條??銀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動終止。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市轄三區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有關細則或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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