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46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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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水務局 | 發布日期: | 2024-11-25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水資源行業管理職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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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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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水資源行業管理職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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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四水四定”原則,強化水資源最大剛性約束,精打細算用好水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節約用水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東)水資源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管理全面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業水資源管理工作,本行業涉水重大規劃、項目、方案等須充分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嚴格落實水資源論證制度。各取用水單位依法做好取水、用水和節水工作。各供水單位依法做好取水、供水和節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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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水務部門負責統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調度和管理等工作,制定和實施水量調度方案、分配計劃及節約用水規劃等規劃方案。組織對重大涉水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節水評價等進行審查,指導各行業部門做好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強化水資源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構建節水型現代化產業體系,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涉水費用和價格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調整工作。
第六條 工信部門負責工業領域水資源管理工作,協同各工業園區管委會推進節水型園區、企業建設,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裝備,推進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編制工業產業規劃期間嚴格落實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
第七條?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在編制和修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先行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并將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作為規劃編制的基礎,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開展水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和登記工作。聯合水務部門做好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各類涉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各類水體納污能力,監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設置、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落實農村污水治理措施,監督組織水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水污染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九條?住建部門負責開展排水防澇、雨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工作,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建項目排水通暢,督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特許經營單位做好防汛排澇工作。會同林草和園林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綠化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領域水資源管理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和實施。指導、監督各地方實施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建設等農田水利工作,保障高效節水灌溉工程良性運行,開展畜禽養殖業污糞綜合利用,推進漁業尾水治理,嚴格控制農業灌溉面積,推廣農業節水技術,逐步提高節水農業占比。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納入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涉水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水效標識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節水管理,核定全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用水戶用水定額和計劃,做好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特種行業用水等監督管理工作。審查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開展節水工程竣工驗收,推廣節水設施器具應用,落實計劃用水管理、居民階梯水價和非居民超定額累計加價等制度。開展城市建成區管轄范圍內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設施的管理維護,調度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協助開展城市排水防澇。
第十三條 林草和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生態綠化領域水資源管理工作,開展生態綠化領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和實施,嚴格落實節約用水,大力推廣使用節水新技術和新材料,落實生態綠化領域自備井管理規定,開展生態綠化領域再生水利用項目建設,持續優化生態綠化用水結構,不斷提升生態綠化用水水平。
第十四條?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工作,落實地下水超采區“雙限批”制度,嚴格高耗水項目準入管理,組織開展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審查、現場勘驗,聯合水務部門定期調整水資源論證專家庫。
第十五條?葡萄酒產業發展服務中心配合水務部門做好葡萄酒領域水資源管理工作,落實葡萄產業節水工作,大力推廣葡萄種植節水技術,嚴格控制灌溉面積,配合水務部門做好葡萄酒產業取用水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公共機構節水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水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新技術和新產品示范推廣、節水宣傳教育、培訓以及節水技術改造等工作。
第十七條?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履行本行業水資源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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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取用水行業(單位)職責
第十八條?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等直接取水的取水戶,必須向有審批權限的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取水申請,經審查批準,獲得取水許可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取水。當取水主體、條件、時限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變更、延續或注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從公共供水管網間接取水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畜牧養殖業等用水戶,必須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申請,經審查通過,獲得用水權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用水,并向水務、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用水計劃。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涉水項目嚴格落實水資源論證制度,經審查同意,通過政府無償配置、用水權交易等途徑獲得取用水指標。當用水性質、規模、地點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通過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一條?取水戶必須對取用水工程安裝計量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準;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戶用水工程計量設施安裝及校準事宜由其與供水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年用水量超過10萬立方米的工業企業須設立水務經理,落實水務經理管理制度,各企業水務經理(水管員)設立、執行情況隨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報送各級水管部門,同時報所在工業園區。
第二十三條?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各級水管部門報送其本年度的取用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計劃建議,按照各級水務、城管部門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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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單位職責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必須取得取水許可證或者其他形式的批準文件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五條?供水單位必須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并將水質檢測結果報各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配置、調度、管理等要求,未經同意不得開展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供水單位不得向未獲得用水權證或者其他形式批準文件的用水戶供水。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有義務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各項用水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管控、用水調度、信息報送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必須有計劃的,按時間按區域按批次推進計量設施和輸配水管道等供水設施更新改造提升,切實提升計量水平,降低管網漏損。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必須如實記錄并及時報送供水各項數據,不得偽造、篡改和拒不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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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本規定情況納入年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和節水型社會建設考核,對責任落實不到位,指標任務未完成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取水戶是指直接從河流、湖泊或地下等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用水戶是指通過公共供水管網、渠道等間接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畜禽養殖企業是指生豬存欄300頭、肉雞存欄10000只、奶牛存欄200頭、肉牛存欄100頭、羊存欄500只、池塘類養殖場200畝、工廠化養殖水面3000平方米及以上畜禽養殖戶。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