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03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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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 2024-01-03 |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銀川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荒漠化防治
推進以地換林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荒漠化防治推進以地換林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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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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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銀川市《關于深入推進山林權改革加快植綠增綠護綠步伐的實施方案》(銀黨辦〔2021〕75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荒漠化防治,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林業、發展林業的活力,實現國土增綠、林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山林權改革專項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引導社會資本進山入林推進以林養林以地換林指導意見》(寧山林權改辦發 〔2021〕1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和推進“三北”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十三屆五次全會和銀川市十五屆九次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著力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著力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監管,切實發揮銀川市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中的示范引領作用。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荒漠化防治,進一步營造全社會植綠增綠護綠氛圍,推進國土綠化由高速增長轉為高質量發展,鞏固和提升國家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創建水平,全面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質量。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謀劃、規劃引領。堅持規劃引領,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將荒漠化防治重點項目、林業產業及林下經濟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荒漠化防治區域內各類空間用地規模、結構、布局,并明確市場主體投資方向、重點領域和范圍。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著力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加大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力度,拓寬“綠水青山”轉化“金山銀山”的路徑。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大管理、投入和監督力度,為市場主體投資荒漠化防治營造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增強市場主體參與的獲得感和榮譽感,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荒漠化防治事業。
——堅持用途管制、依法實施。落實《森林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統籌考慮自然生態整體性和系統性,開展科學評估,強化用途管制,嚴禁任意改變用途,杜絕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二、準入條件
(一)鼓勵國有企業發揮帶頭引領作用,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流轉、承包“四荒地”造林,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引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方法因地制宜開展荒漠化防治,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雙贏。
(二)鼓勵市場主體以國家政策為指導,以法律為依據,在確權、確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承包(耕地除外)。
(三)市場主體應根據《造林技術規程》《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試行)》《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等相關要求科學編制作業設計文本,堅持尊重自然、適地適樹的原則,科學開展營造林,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
(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
三、配套政策
(一)經濟林用地配置。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對市場主體流轉、承包土地面積(耕地除外)在100公頃及以上的,合理配置30%的土地用于發展經濟林,充分發揮經濟林培育森林、保護生態、營造景觀等多種功能和優勢,大力發展與經濟林緊密結合的觀光采摘、農事體驗、休閑游憩、林下經濟等,進一步拓寬經濟林產業發展領域,不斷提高發展經濟林的綜合效益,保證市場主體基本能夠以經濟林養生態林,實現國土增綠、生態保護、促農增收。
(二)林業生產輔助用地配置。對流轉、承包土地(耕地除外)造林的市場主體,結合林業生產實際需求,嚴格控制在《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范圍內按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標準》(試行)就地配置一定比例的林業生產輔助用地,盡可能兼顧多用途需求,推進資源復合利用,科學確定林業生產輔助用地規模,滿足林業生產經營實際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設施,切實保障森林經營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三)建設用地配置。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計劃建設用地指標,對簽訂5年以上土地流轉、承包合同并集中連片開展國土綠化、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市場經營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林下種養、森林康養、生態旅游、經濟林及林產品加工等生態產業開發。其中造林面積集中連片且達到100公頃及以上的,可配置造林總面積3%(不超過5公頃)計劃建設用地指標;造林面積集中連片且在100公頃以下的,可配置造林總面積1.5%的計劃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需求。市場主體造林面積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若驗收不合格或未能進行造林,或造林面積不達標,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時,無償收回已配置的計劃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配置方式:建設用地配置可采用劃撥、出讓、出租等方式。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下,其中符合公益性使用條件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其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的用地,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對于符合出租條件的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程序可參照出讓程序實施,由其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四、申報流程
(一)市場主體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造林技術規程》《國土綠化項目作業設計管理規定(試行)》《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等相關要求,科學編制作業設計文本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二)符合準入條件,由參與的市場主體提出土地性質核查申請,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土地性質核查證明后報市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指標,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內容,核準計劃建設用地指標,并與市場主體簽訂以地換林協議書,明確約定造林面積、類型、范圍等。
(三)行業主管部門對市場經營主體造林規模和預期目標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市場經營主體持驗收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
五、保障措施
(一)產權激勵模式。市場主體投資荒漠化防治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經審批允許其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生態產業開發,并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等相關權益。
(二)要素保障政策。以林地綜合利用、發展生態旅游、異地配套建設用地等模式,大力培育新型綠化經營主體、增加綠化投入、提高綠化效率、加快綠化步伐,對林下種養、森林康養、生態旅游、經濟林及林產品加工設施用地審核審批開啟綠色通道,為市場主體投資發展林業產品營造良好環境,引導市場主體投資國土綠化。
(三)財稅金融政策。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享受法律規定的各類稅收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林權擔保作用,加大對涉林企業、鄉村集體、經營大戶、家庭農場和個體林農政策性融資擔保服務支持力度;已完成林權制度改革、產權明晰、管理正常的林地,市場主體可自主選擇購買森林保險,防范和保障受損森林資源及時得到恢復,降低林業投融資的風險,促進林業持續經營;林下種養、采集加工、林下產品、林下經濟、森林景觀利用、品牌培育、國土綠化建設等享受相應財政扶持政策補助,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貸款貼息等;造林符合《銀川市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補償辦法》《銀川市生態公益林養護管理補償辦法》補償條件的,可享受市財政造林補貼和養護補貼。
(四)擇優引入社會資本。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進行核實,擇優引入社會資本,依法依規確定市場主體暨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并簽訂荒漠化防治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等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項目基本情況、市場主體遴選結果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告或公示。
(五)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指導市場主體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禁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嚴格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空間準入,落實國家有關空間準入規則,嚴格林地用途管制。指導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荒漠化防治項目,及時糾正項目實施中不科學、不規范或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問題,推動林業發展精細化管理。嚴禁破壞、污染、圈占、閑置、撂荒林地,防止破壞生態環境、森林資源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林業市場主體持續健康發展。
(六)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媒體優勢,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以地換林相關政策,讓市場主體充分了解參與內容、方式、程序及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努力提高全民綠化意識,營造良好社會風尚。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宣傳講解,增強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到植綠增綠護綠中來。
六、法律責任
(一)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用地指標的,依照有關規定追回建設用地指標,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市場主體通過本意見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林地種植、養護等義務,不得擅自改變造林面積、位置等,違反本意見規定或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限期未恢復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法律文書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試行日期
????本意見自2024年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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